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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卫健委2020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2-23 17:22来源:市科协 作者:市科协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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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名称:杨某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案

(二)基本案情:2020年2月3日,怀远县卫健委接市长热线督办函,反映村民杨某私自开设诊所,本人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其家中的零散药品三箱、血压计和听诊器各一个、诊断桌一张、治疗床三张、输液架二个、使用后的空输液瓶约三百个是其本人开办医疗机构用的,其行医的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杨某现场拒绝签字,执法人员现场向杨某宣读了上述文书的全部内容,并用行政执法记录仪进行了拍摄取证。2020年2月3日案件受理;2020年2月7日立案;2020年2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2020年2月20日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年2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20年3月12日公开听证;2020年3月14日下达听证意见书;2020年3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4月1日怀远县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复议答复书;2020年4月27日怀远县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2020年5月7日杨某再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8月25日怀远 县人民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驳回杨华苏诉讼请求;2020年9月10日下达催告书;2020年11月19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结果:吊销杨某执业医师执业证书2年;罚款人民币五万一千元整。

(四)法律诠释:杨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杨某因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6、处罚阶次3:曾受过卫生行政处罚过的,仍不改正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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