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县(市)科技工作和科普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06年11月23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科协: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2、加强县(市)科技工作,发展农村科普事业是使科技惠及亿万人民的重要利民工程。科技的目标不仅要“顶天”,在科学前沿和高技术领域有所创造、有所作为,而且还要“立地”,通过科学普及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科技、理解科技、运用科技,为广大群众提供科技服务,全面提高公众的科学素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低、市场发育程度低的地区,基层科技工作和科普工作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 二、进一步明确新时期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4、明确目标、注重实效,不断强化县(市)科技工作,推动科普事业深入发展。“十一五”期间,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资源互补共享的县(市)科技工作和科普事业发展的新机制,进一步推动新型科学普及和科技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增强科技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加强适合基层需求的科技人才队伍和科普服务队伍建设,显著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科学普及水平,使县(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三、突出重点、加强合作,扎实稳步推进县(市)科技工作和科普事业的发展 6、积极推进科普惠农兴村工作,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托“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在“十一五”期间,每年在全国评比、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有较强区域示范作用的、辐射性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等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以奖代补和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奖励支持,使其更好地发挥“以点带面、榜样示范”的作用。在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中,县(市)科协要按照中国科协、财政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要求,主动争取县(市)科技行政等部门参与,共同推进。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荐长期在农村科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较强区域示范作用的个人和集体,并大力支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等基层科普组织和个人,为他们创造条件,面向农民开展科普工作,为科普惠农兴村做贡献。 7、扎实推动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创建工作。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建设工作,在推动县(市)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带动地方科技进步和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和县(市)科协要认真按照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推进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的意见》和中国科协《关于深入开展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创建活动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创建工作。 8、切实加强面向农民的科技培训、科普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地方科技行政部门和科协组织应在实施农民科学素质行动、星火计划中紧密合作,进一步开展师资培训、科技管理培训和现代远程培训;围绕农民科技培训,双方加强在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培训、非农产业就业技能培训、市场经营知识培训和全面、整体素质培训上的合作;以提高农民的科技意识,增强科学观念为重点,共同大力开展科技下乡等各类科普活动,建立和规范一批农村科普试验、示范基地。 四、加强领导,开创县(市)科技工作和科普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10、创新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科技行政部门和科协组织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地方科技工作和科普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共同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地方科技和科普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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