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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认定及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18 09:49来源:蚌埠市科学技术协会 作者:蚌埠市科协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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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社会组织具备承接

 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认定及  

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民【2015438

 

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属社会组织:

现将《蚌埠市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认定及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1125

 

 

 

 

 

 

 

 

 

蚌埠市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资质认定及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和规范管理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资质认定及目录编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组织资质认定和目录编制管理工作,坚持分级审批、分期编制、动态管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资质认定和目录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账户、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缴纳税收;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专职工作人员;

(五)具备提供社会服务所必须的设备、专业技术、专业人员和相关条件;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两年年检合格;

(七)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第六条  评估等级为4A以上的社会组织可直接确认为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

  第七条 社会组织申请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及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参与社会服务并提供优质服务质量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资质认定程序与方式:

  (一)材料申报。凡符合资质条件且自愿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的申请材料。

  (二)资质审核。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申请材料,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录入目录,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目录发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于次年3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官方网站上公布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并抄送有关部门。

  (四)目录管理。社会组织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由民政部门定期发布新增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名单目录,同时发布被取消资质的社会组织名单目录。被取消资质的社会组织三年内不得申报资质认定,满三年后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初审认定符合条件,方可重新申请。

   第九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取消其资质,并从目录中删除:

  (一)未按时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不能按要求完成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任务的;

  (五)因故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

   第十条 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的应用。

   (一)应用区域。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在其登记地行政区划范围内,可参与承接登记地各级政府部门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及购买服务事项。

   (二)应用事项。各级政府部门在选择承接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时,应从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名单目录中选取,同等条件下评估等级较高的社会组织应优先选取。未列入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名单目录的社会组织,不能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每年定期对社会组织承接其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抄送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并作为今后认定社会组织是否具备承接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县(区)社会组织目录应于每年1231日前抄送蚌埠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