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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和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12-18 09:48来源:蚌埠市科学技术协会 作者:蚌埠市科协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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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和完善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蚌民【2015437

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属社会组织:

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省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意见中有关改革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创新和完善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

(一)实行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对拟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会商。登记流程按《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蚌民【2014133号)执行。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仍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的社会组织,在申请注册登记时,要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件。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指从事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等经济类社会团体,包括异地商会。科技类社会组织,指自然科学、技术科学领域的学术性、科普性、综合性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指从事社会福利、救灾救助、社会保障及社会事务的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指围绕城乡社区居民的多样化需求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下放登记权限。将异地商会登记权限下放至县区民政部门。

(三)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在筹备工作完成后即可申请登记,筹备环节不再需要审批。

(四)社会团体可自行决定分支机构设立,不需登记

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允许登记备案。大力培育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册登记;对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社区备案。

(六)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成立跨区域性行业协会商会。

二、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

按照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要求,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提升监管合力。

()规范社会组织章程的修订及核准。

严格按照各类章程示范文本规范社会组织章程的内容。社会组织制定或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要在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征求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得作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发布。

(二)规范党政机关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

社会团体负责人(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按章程规定经民主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非会长(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要按程序报批。

要严格执行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相关规定,在职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在其他类型社会组织兼任领导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退(离)休干部兼职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规范社会组织资产管理。

社会组织要加强资产管理,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属于接受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接受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要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额度要明确。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人数出席,并经出席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表决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审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四)规范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或所在地社区联合建立党支部。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要在其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五)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要主动报告。主要包括:换届、变更登记、年会、培训、联谊交流会、展览会、研究成果、出版会刊、涉外事宜等。社会团体换届,须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换届选举后15日内,将相关会议材料及理事会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提前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社会组织召开年会、举办培训及交流会、展览会等,均需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事后将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组织会刊,要按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寄送备案;社会组织举办涉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事后报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学者担任名誉职务、接受外国或港澳台捐赠、资助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依法按时参加年度检查。

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遵纪守法情况、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党建工作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每年531日结束。

(七)开展自律诚信建设。

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健全自律规约,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出国(境)考察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将有关信息在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网站等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会员的查询与监督;积极开展诚信服务和公益服务,为会员、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不断提高公信力。

三、增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效能

(一)提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水平。认真落实社会组织登记、年检、执法服务规范,树立窗口意识,规范服务标准,强化岗位责任,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蚌埠市社会组织门户网站这一信息平台,扩大社会组织影响,提升社会组织的形象。加强社会组织电子档案库、法人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管理的办公自动化、信息数据化、管理网络化。

(三)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第三方评估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机制,发挥评估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认真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建立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安排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慈善项目。推进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创业园、孵化基地、服务中心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和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县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调配力量、精心部署,扎实稳妥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服务管理。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主要是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手续,不涉及后续服务管理过程中部门职责分工的调整。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探索研究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转变,推动形成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体系,为社会组织发展和规范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三)做好过渡衔接。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涉及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的行政审批行为均按直接登记的要求办理。此前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后续的服务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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