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会之窗 > 政策法规

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5 11:36来源:蚌埠市科学技术协会 作者:蚌埠市科协1 阅读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现将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市科协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实际,按照文件要求,科协所属学会在管理及换届工作中需遵照执行以下内容,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科协所属学会属于自然科学类学术性社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需在学会兼任领导职务的,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兼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退离休省管干部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二、社会组织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四、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五、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省管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经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由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审批。

 

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皖组字〔2013〕18号)(1).DOC

 

 

 

蚌埠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4326